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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诈骗罪是诈骗类犯罪中发生率较高的一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中,专业的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普通诈骗罪、电信诈骗罪、网络诈骗罪刑事法律法规研究和辩护实践,总结出诈骗罪概念和构成,供大家参考学习。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诈骗罪概念的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关于本罪构成要件的总结

  1. 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类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此外,本罪的被害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即财物的占有状态也可以成为本罪客体。

  2. 诈骗罪客观方面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手段主要分为两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例如:律师谎称能为当事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例如: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从而获取利益)

  其次,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被害人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能成立诈骗罪。

  最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作出财产处分,且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诈骗罪最为突出的特点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此时,被害人主观上是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且“自愿”、“主动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即被害人对于财物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他人占有之下之一过程是明知的。

  3. 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诈骗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本罪具体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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