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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代理陆某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7)粤098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陆杰敲诈勒索罪案,为其提供上诉刑事辩护,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陆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陆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三百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刑罚。对被害人陈某昌被敲诈勒索的财物人民币300万元,已经冻结在案,依法应予以返还。对于上诉人陆某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陆某供述其K*****车辆没有借给他人使用,从受害人家附近监控显示及侦查部门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陆某车辆的行驶轨迹及时间,显示陆某车辆在案发前后曾通过案发现场的附近道路。而陆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性解释。2、被害人陈某昌提供书写有工商银行卡账号的纸质材料,经鉴定是陆某所书写,陆某也确认该字条是用放在其车辆的便签簿上的纸所写。陆某辩解纸条记录的银行卡信息是双方之间曾就房屋买卖退费使用的银行卡,而在案证据证实陆某房退费所使用的银行卡为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并早已退款。3、陆某承认本案的三节电话录音中的声音为其本人声音,而通话内容表明陆某对被害人在筹款过程中具有威胁、恐吓的性质。陆某辩解是打电话给陈某生而错拨被害人,这与陈某生的证言相矛盾。4、被害人陈某昌及中国农业银行信宜玉城支行均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票据,证实陈某昌于2017年3月14日向陆某的工商银行卡实时汇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证据与陈某昌陈述其被陆某敲诈勒索的整个过程相吻合且能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陆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昌的犯罪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陆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上诉人陆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刑终12号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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