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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赖从雨诈骗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赖从雨诈骗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未检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家权、赖从雨、林明清、邓如丽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杰莹、潘嘉颖、蔡慧娟、梁水怡、莫家丽、邓佳丽、许洁玲、程慧婷、杨韵怡犯诈骗罪(未遂),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朱家权成立了清远市福裕科技有限公司,朱家权为法人代表以及实际控制人,之后朱家权先后招聘多人进入公司实施诈骗活动。公司下设话务组、销售组、售后组。具体诈骗模式:话务组员工先行冒充“广东老年人健康活动中心”“中药紫苏油康复中心”或“老年人健康报”的健康指导老师免费向客户赠书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且选出潜在的诈骗对象;被害人拿到获赠的图书后,由销售部的员工负责跟进联系,销售部员工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专家组”“中药紫苏油康复中心”或“杨文水糖尿病康复中心”的健康指导老师、医生或者主任,在没有任何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帮助被害人诊断“病情”,之后向被害人高价销售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益气消渴颗粒”(进货价人民币45元左右)和“紫苏油胶囊”(进货价人民币90元左右)以骗取财物。售后组员工进一步冒充上述人员推销产品。其中被告人林明清、邓如丽在销售部工作,被告人蔡慧娟、莫家丽、许洁玲、杨杰莹、梁水怡、潘嘉颖、杨韵怡、邓佳丽、程慧婷等人在话务组工作,被告人赖从雨先后在售后部、销售部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家权、杨杰莹、潘嘉颖、蔡慧娟、梁水怡、莫家丽、邓佳丽、赖从雨、林明清、邓如丽、许洁玲、程慧婷、杨韵怡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家权、赖从雨、林明清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邓如丽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杰莹、潘嘉颖、蔡慧娟、梁水怡、莫家丽、邓佳丽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遂);被告人许洁玲、程慧婷、杨韵怡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莹、潘嘉颖、蔡慧娟、梁水怡、莫家丽、邓佳丽、赖从雨、林明清、邓如丽、许洁玲、程慧婷、杨韵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赖从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赖从雨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其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计算诈骗数额应减去成本价,“益气消渴颗粒”的销售价格减去成本价每盒人民币45元、“紫苏油胶囊”的销售价格减去成本价每盒人民币90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被害人46人,但未提供被害人清单及对应的被骗数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赖从雨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为从犯;3.赖从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意不大,因对法律了解不够,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赖从雨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从雨、林明清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从雨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赖从雨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十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十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从雨在诈骗犯罪中的具体分工、所起作用及入职时间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从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详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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