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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等9种情形应重罚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未知时间:2020-04-24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全国检察机关两年来共起诉黑恶势力犯罪17.3万余人,其中涉未成年人7277人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

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2247件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童碧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从国内打击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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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行为可视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利用

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①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等9种情形应重罚

 

《意见》规定了9种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②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③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④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⑤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⑥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⑧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⑨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未成年人群体?
 
万春: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将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一是树立对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人依法严惩的理念。二是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突出情形。三是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严打击的“全覆盖”。四是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职尽责,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作出积极贡献。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


典型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此次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突出了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树立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保护的办案理念。对于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案例一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被利用的18名未成年人中有16名未满十六周岁,大部分还是在校学生。

 

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意见》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意见》明确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意见》要求,应当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谢某某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黎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

 

案例二以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黎某甲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规避刑事处罚,又指使未成年人到公安机关自首、作假口供,包庇其他同案犯。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极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应当按照《意见》要求,从重处罚。

 

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案例三靳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法贩卖银行卡盈利,雇佣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威胁、恐吓在校学生,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针对涉黑、涉未成年人案情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及时面见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建议法院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该案主犯靳某某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雇佣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意见》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之一。检察机关坚决遏制黑恶势力侵蚀未成年人,对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依法坚决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其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联合相关帮教主体,开展重点观护和帮教,预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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