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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代理黄某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1-1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黄某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12月,李某3(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五叶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叶公司”)开始从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获利的业务,并陆续招募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虚构贷款产品“无限贷”,通过网络在各类贷款超市推广,吸引被害人注册登记,以此骗取包括被害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芝麻积分、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储存至金融数据平台的后台数据库中,再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陈某5等人用于非法放贷和恶意催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系初犯,认罪认罚,请求结合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链存在瑕疵。被害人的陈述不足采信,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没有进行验证,五叶公司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陈某5公司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进行关联性比对。2.本案在信息数据的认定上,未扣减合法收集数据的情形。涉案公司在2017年年底前有从事过相关贷款业务,基于贷款业务收集的数据不应认定为违法。3.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行为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其参与的时间较短,其不是涉案业务的决策者,也不是“无限贷”产品的制作人,没有从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中获利。涉案数据的收集获得了信息提供者的授权,因此被告人黄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4.被告人黄某某不应对被害人董某、梁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也不应当对他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承担责任。5.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其在行为过程中没有暴力、威胁行为,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与关联恶势力集团成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6.被告人黄某某本人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就被告人行为定性提出的异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邓智勇、邱寿华、熊丽莹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本院以从犯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详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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