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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总结研究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4-0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盗窃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逐渐演变成网络盗窃犯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网络盗窃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人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网络盗窃犯罪,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行为人如果仅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对该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财物,则不属于网络盗窃犯罪,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定罪处罚。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或密码贩卖给他人或自己消费使用,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的,将以盗窃罪进行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2010 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山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及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通过木马软件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中的财产的构成盗窃罪。

  2011年夏天,被告人张云飞在互联网上购买了用于窃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木马软件,并与被告人李冬冬预谋通过互联网使用该软件窃取淘宝网店主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为此,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购买了淘宝旺旺号、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bjvpn软件,并注册了foxmail电子邮箱。2012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云飞、李冬冬在其二人共同租住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美立方小区2栋502号房屋内,通过互联网与淘宝网店主马某聊天,谎称购买马某在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经营的网店商品。后利用木马软件发送虚假网站截图,显示马某的支付宝账号被监管,无法结算,诱使马某登录二被告人预先设置的链接网页,从而在后台窃取了马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和验证码,随即二被告人在异地登录马某的支付宝账户,将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7,552.50元全部盗取,在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再出售,并将所获赃款瓜分。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张云飞、李冬冬还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薛某某、李某、叶某等22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6,211.25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瓜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李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网络盗窃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网络盗窃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人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网络盗窃犯罪,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行为人如果仅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对该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财物,则不属于网络盗窃犯罪,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定罪处罚。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或密码贩卖给他人或自己消费使用,构成盗窃罪。

  在张某盗窃案中,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手段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基本案情:农民张某与李某相识后做起了3M。然而,张某为了来钱快,想出了歪点子,通过李某的3m金融平台账号,查看上线李某所有的3M金融平台账号,用初始密码测试登录,有2个账号登录成功。张某将这2各账号绑定的银行卡更换成其嫂子刘某名办的哈尔滨银行卡。然后,用网络提供的联系方式,给“提供帮助”方打电话,让“提供帮助”方将钱打到其绑定的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内。2016年3月28日,张某在李某的这2个账户内分别盗走10250元、3000元和100元,将所盗得赃款13350元取出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几天后,李某发现卡内的存款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警方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和钱款转入账户,随即锁定了张某。经侦查,公安机关在2016年4月5日某小区将张某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的手段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周玮盗窃案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盗窃他人账号中所有有财产价值的游戏点卡并予以盗卖,金额达犯罪标准的,构成盗窃罪。基本案情:被告人周玮通过互联网QQ即时聊天工具,使用原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人员焦书亮使用的QQ号,向该QQ号好友列表里的网友发送木马程序,此木马程序表现为名为“晶合在线卡最新价格表.exe”的文件。经销游戏点卡 [1]的无锡市志鹏电脑软件经营部(以下简称志鹏经营部)的工作人员陈红华在收到该文件后,以为是客户焦书亮与其联络销售事宜,就把该文件保存在公司的计算机中,由此中了木马病毒。随后,被告人周玮使用“灰鸽子”远程控制程序登录到该台中了木马病毒的计算机,查得该经营部有“盛大在线按元充值游戏点卡”的库存约50万元和销售账号“WXKR002”等资料。后被告人周玮冒充该经营部工作人员拨打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的销售客服电话,骗得客服人员为其提供销售账号“WXKR002”的密码,并在获知密码后立即修改密码为“WXKR002”,后又修改为“tianshi”。后被告人周玮通过QQ号26654与网友进行联系,将该账号中的游戏点卡采用由被告人周玮把销售账号和密码告诉网友,由网友自行向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内充值等方式,向网友孟晓飞、许晓丰等人进行销售,并约定每从销售账号里充掉2000元的游戏点卡,网友就要向被告人周玮的网上账户汇款人民币1300元。截至2006年4月13日下午账号被封,销售账号“WXKR002”下共计被充掉面值计28万余元的游戏点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649.74元。被告人周玮亦收到部分网友所支付的汇款。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26日在贵阳市翠微巷60号大正金筑酒店210房间抓获被告人周玮,并从被告人周玮处追缴人民币728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人民法院精神力认为,被告人周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利用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程稚某盗窃案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行为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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