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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4-01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有认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有序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信息安全。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具体行为方式包括:(1)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这里的设立既包括注册域名、制作界面、购买或者租赁服务器等建立网站行为或者注册通讯群组行为,也包括在已有合法网站或者通讯群组基础上,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变更通讯群组人员,从而使更改后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主要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通讯群组是指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比如微信群、QQ群、聊天室等。(2)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发布关于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制作或者销售信息;二是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此项突出发布信息的目的性,即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主要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短信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标准及量刑意见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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