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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4-01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规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构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具体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明知不采取删除、封锁、移除等改正措施,会导致严重后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与不法分子共谋,在主观上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在不法分子散布违法信息、攻击网络安全时不管不顾,故意消极放任,不进行报告也不采取技术措施,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与不法分子构成共同犯罪,比如诽谤罪、诈骗罪等。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其次,须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监管部门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等。“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反映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负责任和放任态度。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责令改正后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是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改正措施,不构成本罪。最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立案追诉标准:

  就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四项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相应的标准予以追诉。

  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实践中多以犯罪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数额,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等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等综合评定后处以相适应的刑法,也因为本罪多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等会择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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