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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认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3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是互联网犯罪的基础性犯罪,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网络犯罪之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互联网犯罪的辩护和研究,就如何进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认定进行研究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认定的关键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应包括组成计算机本身的硬件、数据、各种接口和控制计算机的软件,还包括各种相应的外部设备以及形成计算机网络时应有的通信设备和线路、信道。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正确界定:违反了国家规定,即违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对“侵入”的正确界定:“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者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认定的司法实践

  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其他目的,即使是处于好奇,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认定构成本罪。对于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私自破译入网口令侵入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基本案情:陈某是某市一所高校计算机系的学生,由于在中学时对计算机便非常感兴趣,他的计算机成绩非常优秀,是学校里有名的计算机高手。在玩腻了各种各样的游戏后,陈某开始寻求新的“挑战”。他利用课余时间多次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破解入网口令。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陈某破译了该市某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入网口令,出于强烈的好奇心,陈某便经常利用课余时间进入该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日,陈某的中学好友、在本市另一所大学学法律的赵某来到陈某的宿舍。两人谈起近期自己的学习生活,陈某便将自己利用课余时间侵入某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成果”向赵某炫耀。赵某不相信陈某能在短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大的工作量,于是陈某立刻打开计算机演示给赵某看。赵某对陈某非常佩服,但同时也告诉陈某,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希望陈某以后不要再这么做了。陈某对此不以为然。此后,陈某仍然频频进入该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直到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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