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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三个疑难问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31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商业秘密、侵犯形式、重大损失,这三个问题的界定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能否认定的关键。广州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思路总结出三个问题的认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息性,即商业秘密表现为信息形态,具体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实用性,即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予以有效的运用。其三,经济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其四,秘密性,即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只要权利人能证明被告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告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告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就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又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包括有形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一般可以估算,不必苛求精确。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损失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轻重,在估算方面应该具有谦抑性,严格把握,亦即无确凿证据加以证明的损失及可算可不算的损失应排除在损失之外。行为人只有侵权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四、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对三个问题的认定

  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2004年7、8月份,叶俊东、赵小阳、宋涛(三人另案处理)大学毕业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叶俊东先后任生产主管、物流中心副主任、西南区销售经理,对生产反渗透膜的PS溶液配制、刮膜及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有一定了解,掌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赵小阳任工艺研究工程师,是技术秘密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的编制人。宋涛任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叶俊东、赵小阳、宋涛均与沃顿公司间签有保密协议。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彭梵为沃顿公司供应标签,通过与沃顿公司康燕、叶俊东等人接触,其了解到沃顿公司的生产反渗透膜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且沃顿公司与员工间签了保密协议,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技术进行保护。

  2010年,被告人彭梵与叶俊东商量生产反渗透膜,后二人邀约沃顿公司工程师赵小阳、宋涛参加,四人共谋成立公司,约定由彭梵作为主要出资人,出资172万元占30%股份,叶俊东、赵小阳、宋涛均占一定技术股,其中叶俊东出资68万元占31%股份,赵小阳、宋涛均出资20万元分别占19.5%股份。约定分工为:叶俊东负责提供沃顿公司的采购及销售渠道,彭梵负责主要出资、采购原材料、联系客户,赵小阳负责生产工艺,宋涛负责生产设备。后于2011年4月13日注册成立重庆嘉净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净源公司),为隐藏身份,彭梵以谭春林名义持股31%,叶俊东、赵小阳、宋涛以各自岳母的名义分别持股30%、19.5%、19.5%。其中,赵小阳、宋涛均未以资金形式实际出资。2011年7月20日,彭梵在四川省武胜县成立华封彭梵水处理设备加工门市部(以下简称武胜门市部),为嘉净源公司生产反渗透膜。

  被告人彭梵与叶俊东、宋涛、赵小阳共谋生产反渗透膜之后,叶俊东、宋涛、赵小阳于2011年1月至5月相继离开沃顿公司,并违反保密制度复制该公司涉密资料私自保存。其中,叶俊东从该公司电脑系统复制客户信息,并连同供应商资料、价格信息等其他涉密资料私自保存;宋涛复制该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等涉密资料后保存在笔记本电脑上;赵小阳在沃顿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期间,擅自将该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等秘密文件刻录光盘带回家中。经鉴定,沃顿公司的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图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均属于商业秘密;宋涛电脑里的图纸与沃顿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图纸相同。

  2011年4、5月起,宋涛在其掌握的沃顿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等涉密图纸基础上,按赵小阳所提工艺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制作生产反渗透膜设备并调试。经对宋涛设计的部分图纸进行鉴定,与沃顿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图纸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前者为后者的局部零件、局部装置的细化图纸,或系沃顿公司图纸的基础上,对相关尺寸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并未改变其零件或装置的实质性机构及其功能,可以部分实现沃顿公司相应图纸中功能。

  2012年2月,宋涛将设备调试好后,武胜门市部开始生产反渗透膜,并发货给彭梵以嘉净源公司名义销售。其中,叶俊东将沃顿公司供应商、客户信息等经营秘密提供给彭梵,彭梵明知以上信息来源于沃顿公司而使用,负责联系采购生产原料及销售反渗透膜,宋涛负责生产设备及管理,赵小阳负责生产工艺及配方,在生产中使用了沃顿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技术秘密。经鉴定,武胜门市部与沃顿公司生产的反渗透膜所含化学成分含量接近。

  2012年11月,彭梵、叶俊东为掩盖使用沃顿公司技术的事实,经二人共谋后,彭梵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以5万元价格购买“高通量复合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

  截至2013年3月,武胜门市部及嘉净源公司生产、销售反渗透膜179176支。结合沃顿公司2012年及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各型号反渗透膜销售单支毛利鉴定,经计算得出被告人彭梵伙同叶俊东、宋涛、赵小阳等人侵犯沃顿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75.468万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彭梵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行为人违反与前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前单位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与原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给前单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行为人窃取了被害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的结构式及合成信息,并公开披露结构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福建宁德市张五堂、钟开富侵犯商业秘密案认定:行为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过外网邮箱以邮件方式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从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主体都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员工,或者与公司有长期往来的客户。这我们一些拥有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企业一些重要的提示,要注意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除做好传统方面的员工保密协议、保密规定的签订外,还需要从其他方面进行员工忠诚度的培养,例如给公司的核心员工、技术员工予以一定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律法规培训,足够的归属感等,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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