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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31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经过研究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大量案例发现,大多数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主体都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员工,或者与公司有长期往来的客户,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对秘密所有人来讲就会遭受重大损失,为帮助大家正确认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从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研究总结。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有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是: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盗窃,是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利诱,是指以给商业秘密知悉者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好处为诱饵,使其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使用暴力或者揭露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以外的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的手段,如使用暴力抢劫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行为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四,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意见/量刑标准:

  本罪的量刑分为两个幅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具体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大多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达到严重损失有较多的认定,对于行为方式上也有较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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