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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及司法认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10

  一、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四个关键问题 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了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该主体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确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内幕交易罪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内幕信息而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进行期货交易,并且具有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三、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主要掌握如下几点:(1)必须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如果信息已经公开,就不属内幕信息,不成立本罪。只有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以及故意泄露该内幕信息的,才能构成本罪。因此,确定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及公开的时间,对认定本罪十分重要。

  (2)行为人必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果行为人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是利用掌握的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对证券、期货市场考察分析后,作出预测和判断,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发表个人观点或进行证券买卖或进行与该观点有关的期货交易,即使该观点的内容与内幕信息的内容相同,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五、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罪关键是要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知情人员,认定内幕信息的内容、形成时间、内幕交易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之间的关联。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广发证券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1日,公司股东包括辽宁成大及吉林敖东等公司。延边公路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1日,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吉林敖东等公司。

  2006年2月,广发证券公司决定采取借壳方式上市,由时任广发证券公司总裁的被告人董正青主持开展借壳工作。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董正青在其家中召开会议,提出了具体的选壳标准和要求。同年5月7日,广发证券公司员工肖雪生根据董正青的要求制作了目标公司建议,初步分析、比较包括延边公路公司在内的六家公司的情况及借壳可能性。同年5月8日,被告人董正青等广发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与辽宁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书志在广州商讨,确定以辽宁时代公司、延边公路公司为备选壳。同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公司员工周伟根据讨论结果制作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广发证券公司确定了以延边公路公司和辽宁时代公司为备选壳的借壳上市方案。次日,因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延边公路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该公司未与广发证券公司就借壳上市事项有任何接触。其后,被告人董正青指派肖雪生、周伟先后前往吉林敖东公司和辽宁成大公司,向李秀林(吉林敖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尚书志汇报广发证券公司借壳延边公路公司和辽宁时代公司方案。同年5月底,被告人董正青与李秀林、尚书志在长春讨论,确定广发证券公司借壳目标公司以辽宁时代公司为主、延边公路公司候补的方案。同年6月2日,广发证券公司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公司。同年6月5日,延边公路公司、吉林敖东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吉林敖东公司正与广发证券公司就借壳延边公路公司事项进行协商。同日,延边公路公司股票停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广发证券公司借壳延边公路公司”为本案内幕信息,信息形成日为2006年5月10日,价格敏感期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

  从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董正青多次要求被告人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于当月23日开始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陆续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其中,2月份买入252159股,3月份买入3905050股,4月份买入9788057股(4月6日持股比例超过5%,4月17日持股比例超过10%)。同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信息形成后,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于5月份买入5386732股,最高峰值持有延边公路股票14573888股,占流通股比重15.639%。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账面盈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

  2006年5月11日,被告人赵书亚向被告人董正青求证广发证券公司是否会借壳延边公路公司,董正青遂将广发证券公司借壳延边公路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给赵书亚。被告人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1日至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黄祥婷”账户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账面盈利约人民币100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被告人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2007年6月1日,被告人董正青向广发证券公司辞职。2007年6月11日,被告人董德伟到广东省公安厅投案,交代违规持仓问题。同年6月22日,被告人董正青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30日,被告人赵书亚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四)追缴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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