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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林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获得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9-24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林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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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林某金为非法牟利,接受同案人谭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6号银马国际服装城A5014档口内担任仓库管理员,存储、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服装。2019年4月2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林某金,并当场缴获其团伙存储于该档内的假冒“GUCCI”、“CHANEL”、“LV”、“PRADA”、“ERMENEGILDOZEGNA”、“BURBERRY”、“KENZO”、“GIVENCHY”、“TIMBERLAND”、“THENORTHFAC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经鉴定、统计,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值人民币8999292元及港币20580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金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刑事律师担任被告人林某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认可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林某金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林某金是从犯、未遂,犯罪作用相比第一被告杨传仁起次要作用,因起诉书没有对被告人林某金有量刑建议,应参照杨传仁的量刑建议或者轻于杨传仁的量刑。三、被告人林某金犯罪年龄小,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金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各自家庭老人、小孩需要被告人照顾等特殊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42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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