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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予以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09-2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予以轻判。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弟周某4(已判刑)来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寻租厂房,后与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六队工业区天一家具三楼出租人黎某联系,并以周某某的身份证与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月租金人民币4600元承租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六队工业区天一家具三楼开办一无名香水加工厂。期间,由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购买生产原材料,周某4负责加工厂的生产,并雇请张某1(已判刑)负责加工厂的管理,赵某(已判刑)负责香水调制,生产假冒“VERSACE”、“DIOR”、“CHANEL”、“TOMFORD”、“D&G”、“BVLGARI”等名牌香水。201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查获假冒的“VERSACE”香水174瓶(90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3356元)、假冒的“DIOR”香水96瓶(100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2880元)、假冒的“CHANEL”香水60瓶(50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3400元)、假冒的“TOMFORD”香水48瓶(100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064元)、假冒的“D&G”香水60瓶(125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000元)、假冒的“BVLGARI”香水530瓶(100ml/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2240元)等、香精原料、包装材料、生产机器和假冒注册商标一批。

  广州刑事律师担任辩护人发表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考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某假冒多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669940元,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可以酌情考虑,相应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予以轻判,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刑初225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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