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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两人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杨某某、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两人均被判处缓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年始,黄某(在逃)租赁本市天河区某房作为制假窝点,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回收旧硬盘翻新并张贴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惠普牌电脑硬盘并在网上销售牟利。其中,黄某负责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的二手电脑城收购各种型号的二手硬盘及假冒的惠普牌的商标标识,送至上述窝点,由吴某某进行清洁、重新贴标、包装等翻新工作,由杨某某将翻新后的电脑硬盘通过其经营的“广州锦龙科技服务器硬盘”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获利(经司法会计鉴定,该网店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8月4日通过淘宝支付宝已销售交易成功的惠普牌硬盘总金额为人民币253310元)。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时发表辩护意见:1.杨某某是从犯,其受黄某雇佣负责销售,代发工资,没有全面负责窝点管理工作;2.涉案窝点缴获的硬盘有部分没有重新贴标,销售二手硬盘不构成犯罪,对该部分数额应予区分并剔除;有137个硬盘没有流入市场,没有给社会造成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应当酌情从轻处罚。4.杨某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有反省的行为,父母年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吴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时发表辩护意见:1.吴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是打工者,对所贴商标是假商标的情况不知情,主观恶性不大;3.吴某某归案后稳定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所提对杨某某、吴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详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160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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