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知识产权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梁某得以轻判。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郑某在其经营的本市荔湾区西增路63号原创元素创意园C8栋广州“古稀欧”服饰有限公司内,通过淘宝“apjeansa派”网店销售假冒“欧某2”、“五加”品牌服装,并先后租赁本市白云区高桥路东二街11号101、102、104房作为仓库。2014年5月,被告人郑某雇佣被告人梁某销售上述假冒商品。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梁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述公司内查获假冒“欧某2”品牌服装1889件、假冒“五加”品牌服装595件,以及上述两个品牌的吊牌、包装袋和电脑等物品一批,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欧某2”品牌服装11978件、假冒“五加”品牌服装8516件。经鉴定,上述假冒服装共价值人民币19010054元。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梁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实际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200多件,销售金额才5万多元,当中包括退货的金额,因此,实际销售金额才3万多元。公安机关查获的库存并没有销售出去,被告人梁某对缴获的库存并不知情。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郑某、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是涉案公司的经营者,在本案中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是受雇于被告人郑某负责销售并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梁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