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蔡某某得以轻判。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2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间,蔡海英(在逃)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永和路一街的广州市美之源日化有限公司内,聘用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假冒“NATUREREPUBLLC”、“A.H.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日在上址抓获负责该公司财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被告人蔡某某,并当场缴获假冒NATUREREPUBLLC自然乐园芦荟胶面膜霜(300ml)485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350.00元)、假冒AHCBRILLIANTPEARLESSENCE(珍珠盈润紧致精华液13ml)2280瓶、假冒AHCBRILLIANTPEARLCAPSULECREAM(珍珠提亮保湿面霜10g)580瓶、假冒AHCBRILLIANTPEARLLOTION(珍珠保湿乳液150ml)2050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2271.50元),以及记录生产配方的笔记本等物品一批。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应认定为主犯;起诉书对2280瓶假冒AHC珍珠盈润紧致精华液13ml产品及580瓶假冒AHC珍珠提亮保湿面霜10g产品没有认定价格,建议该两款假冒产品货值应为69400.8元;本案涉及化妆品与消费者有亲密接触,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某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是从犯,其主要涉及财务工作,偶尔参与日常管理,且是受雇佣性质。2.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以市场零售价格进行认定不合理,其他货品没有在国内市场销售,不应认定犯罪数额。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蔡某某平时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酌予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法扣押的笔记本五本,属于本案证据,故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290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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