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辩护实务 > 税务犯罪

取出口退税罪无罪和罪轻辩护策略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4-05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广州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罪名解析,并总结出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辩护策略、骗取出口退税罪罪轻辩护策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主要有:(1)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高报出口货物货值;(2)虚构一般贸易方式,将不需要退税的货柜进行报关申报;(3)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签订虚假货物买卖合同,接受并利用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贸易公司名义申报出口退税骗取税款;等。

  (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比较相似的,主要是其犯罪行为都表现为采取欺骗、虚构等手段,虚报或不报应缴纳的税款。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逃税罪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辩护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例如,在挂靠情况下,贸易公司对挂靠人实施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毫不知情时,即不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二)骗税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罪轻辩护策略

  (一)主从犯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获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在本案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并未得到任何利益,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赃款,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严格区分虚开行为与骗税行为。部分骗税行为利用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并经层层包装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上游企业如果对于骗税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共谋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虚开行为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而非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