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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税务律师解析虚开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罗明霞实习律师时间:2020-04-05

  广州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虚开发票罪属于涉税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在实务中一般表现为:非法取得冒用他人身份设立的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资料,利用空壳公司在税务局网站上申领普通发票,再根据客户的需要虚开发票非法牟利或者作为中介方寻找有意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后,与客户核定发票的具体需求,即发票的种类、份数、发票金额、纳税识别号、公司名称、开户行、账户等发票上需要体现的信息,再联系能开发票的上家开票,然后将虚开的增值发票寄给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以外的发票,即普通发票。

  为实施虚开发票犯罪,向他人购买空壳公司资料,包括身份证件等,行为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关于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规定,该行为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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