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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楚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获得轻判。

  2016年12月23日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广州俊业广告有限公司与清远三航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广州俊业广告有限公司让清远三航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价合计331100元,税款共计48108.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州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律师认为郭某某为从犯。本案中,郭某某是兼职财务人员受广州骏业广告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江某洋管理和领导,受江某洋的指使购买增值税发票抵扣公司税款,为公司谋取利益,郭某某并非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实际开票者或税款抵扣者,亦未获取利益,其犯罪故意依附于开票方及受票方,是完成犯罪中的环节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介绍作用,故郭某某应属从犯。二、郭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在得知公安机关通知协助调查时便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且不属于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根据郭某某的犯罪情节、数额及犯罪中的作用,结合上述从轻、减轻及酌情从轻的情节进行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详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刑终85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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