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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逃税罪辩护策略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一)逃税罪的无罪辩护

1.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纳税主体,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条件。

构成逃税罪,必须满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2.在单位犯罪中,不是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应承担单位犯罪的主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未经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构成逃税罪的前置程序,未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或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即未达到立案标准。

4.行为人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

行为人仅在客观上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税款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没有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也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附:相关案例

行为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客观事实存在,即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但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能否构成逃税罪。(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范学林单位行贿、逃税、虚报注册资本、行贿再审刑事判决书-(2010)豫法刑再字第29号)

汇林公司对2008年度营业税作零申报是按照周口市地税直属局工作人员的提示填写的,不是汇林公司为了逃税主动填写的,其主观上没有以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企图使国家税款减少或遭受损失的故意。汇林公司和范学林的行为虽然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活动,但不构成逃税罪。

评析:逃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如果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缴纳税款,即不具有逃税的故意,依法不构成逃税罪。

4.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逃税罪的罪轻辩护

1.及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郎溪县永宁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宗某某犯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郎刑初字第00008号)

2.逃税罪犯罪金额的认定系该罪刑事辩护的重点。

(1)逃税罪以税务机关催缴为前提,未进行催缴的欠税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2)房地产开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大三税种采取的是预缴、预征的方式,其具体应缴数额在项目结束前尚未确定,因此,不应将尚未预缴的、开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所欠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犯罪金额; (万大华、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渝0240刑初12号)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属于费,不属于税的范畴,故不应将未缴纳的该两项费用计入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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