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罪名解析 > 税务犯罪

逃避缴纳税款的立案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量刑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界定。在实务中部分法院明确认定因“数额巨大”缺乏标准,从而拒绝适用“数额巨大”的量刑。但部分法院仍然在认定标准缺失的前提下进行“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工作。

附:相关案例

陈镜登、刘志敏逃税案((2019)粤0103刑初833号)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缺乏“数额巨大”的确定依据,从而拒绝适用“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

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常群峰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16)粤01刑初65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逃税金额四百多万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勇平逃税案((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21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逃税金额三百五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李金旋、陈某逃税案((2016)粤03刑终207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逃税金额八百七十多万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诸某武武逃税案((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82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逃税金额六十六万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