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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概念及构成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主观条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客观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较大便可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相关案例

1.法定代表人明知单位因逃税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仍要求单位采取隐瞒、少申报等方式逃避税款的,是否构成构成逃税罪

张某雄逃税案二审裁定书- (2015)邵中刑二终字第91号

评析:逃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单位因逃税被二次行政处罚仍要求单位以隐瞒、少申报等方式缴纳税款的,在追究单位逃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该法定代表人也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2.逃税数额较大且超过应缴税款的10%但在法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一般不宜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罗会绊逃税案-(2017)湘0524刑初206号

评析:逃税数额较大且超过应缴税款的10%的不必然以逃税罪定罪处罚,只要行为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不具有曾因逃税二次以上被行政处罚或五年内因逃税被刑事处罚的情形的,就不宜对此类逃税行为处以刑罚。对于是否二次以上因逃税被行政处罚或五年内因逃税被刑罚应由公诉机关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应认定为不具有此类情形。

二、相关释义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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