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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概念及构成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抗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执行征收税款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主观要件: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相关释义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搡、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扬言对税务人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手段,威胁税务人员,达到拒不缴税的目的。其中,威胁方法包括当面直接威胁,也包括采取其他间接的威胁方法,如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件等。

拒不缴纳税款,包括拒绝办理税务登记、拒绝办理纳税申报及提供纳税材料、拒不按期缴纳税款、拒绝缴纳滞纳金、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情节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多次抗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辩护策略:

由于抗税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二是拒不缴纳税款,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认定抗税罪的关键在于是否采用暴力及暴力程度。

(一)没有明显暴力、威胁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抗税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为了拒缴税款从而实施暴力、威胁。例如,双方因为纳税数额、税率、税目等问题产生争议而发生争执的,则不属于抗税行为。

注:抗税犯罪是不以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只要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抗拒缴纳应交税款的行为,都以抗税罪论处。

六、抗税罪相关问题

(一)抗税行为的性质转化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二)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身份,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以暴力、威胁方法参与抗税,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不是抗税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抗税罪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唆使、煽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的,可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2.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执行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存在竞合部分,按法条竞合理论,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一般适用特殊法条,即以抗税论处。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都属于故意,但两者之间的故意内容却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有意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依法执行职务,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因此,一般来说,在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的场合,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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