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涉毒涉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刘某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1-0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公诉机关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1822号起诉书控告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刘某、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犯寻衅滋事罪,指控:2017年6月,同案人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称元海慧诚公司),成立催收部、质培部、运营支持部、招聘部等下属部门,并依照部门经理、高级主管、高级经理、高级组长、催收组长、催收员等层级进行管理,其主要业务承接用钱宝平台及其他第三方公司的网贷欠款进行催收。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为达到更多更快催收欠款的目的,以话术剧本统一培训公司下属催收业务员,设置高额催收任务和业务提成,安排、要求或默许催收业务员对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通过手机通话、发短信、发图片等方式进行滋扰,并不断升级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造成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继而被逼还款,逐步形成了以同案人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滋扰了包括广州增城辖区在内全国各地的被害人达数万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组长,被告人刘某担任培训主管,被告人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担任催收组长,期间为获得高业务提成,均存在安排、要求或默许催收业务员采取上述滋扰手段对多名被害人进行催收,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刘某、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滋扰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刘某、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刘某、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被告人柴某、金某、刘某、杨某、张某、刘某、蔡某、孟某、赵某、王某、罗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是从犯、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从犯;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并非专用于作案,本院不予处理。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硬盘1个,属于本案证据,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刑初1733号刑事判决书。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创建,团队刑事律师擅长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免除刑事处罚等,经验丰富,专业可靠,刑事律师费用性价比高,找刑事律师,可联系我们18922193732,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