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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刘某犯盗窃罪案,获得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1-13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犯盗窃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70号附近路段,趁被害人蔡某1停放于上址的小汽车忘锁车门之机,盗得其放置于车尾箱内的中华牌卷烟6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2元)。盗后,被告人刘某携带卷烟离开现场,在附近路段玩手机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上述被盗卷烟并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1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刘某辩护律师,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刑初159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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