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人身财产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林某某犯盗窃罪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1-1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林某某犯盗窃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1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嘉豪雅苑7栋202房实施盗窃。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接警后,于当晚21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在上述202房的北侧房间床上一个红色利是封上提取到手印一枚。

  2017年6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布控。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一出租屋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1月10日,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案发现场利是封上的手印一枚与被告人林某某的右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林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林某某盗窃罪名成立,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证据是鉴定意见,但该证据是孤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盗窃的人可能是从厕所的窗户爬进去的,但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却只在利是封上提取到指纹,而没有在窗户上提取相关的指纹,该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而且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没有对本案的事实有翻供的情况,所以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书。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创建,团队刑事律师擅长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免除刑事处罚等,经验丰富,专业可靠,刑事律师费用性价比高,找刑事律师,可联系我们18922193732,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