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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梁某雄犯容留卖淫罪案,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1-1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梁某雄犯容留卖淫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雄、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梁某雄在经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1号二座恒福国际商务中心公寓的广州市汉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汉涛酒店)期间,为了提高汉涛酒店的入住率,将酒店房间租给网络卖淫团伙“飞哥”等人(另案处理)安排接单的卖淫女卖淫,并在警察查房时为“飞哥”等人通风报信。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入职汉涛酒店任前台后,被告人梁某雄告知其汉涛酒店有卖淫女入住,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发现警察或有异常情况时负责通知他,以便其及时为“飞哥”通风报信。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梁某雄、梁某某,并起获二人用于收取费用、联系容留卖淫、通风报信的荣耀牌手机1台(黑色后盖)、苹果iphonex1台;在酒店房间当场抓获“飞哥”等人安排接单的卖淫女庞某(系未成年人,2001年8月22日生)、王某、卢某等卖淫嫖娼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雄、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除了容留他人卖淫之外,还为卖淫人员通风报信,逃避查处,且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请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雄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详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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