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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1-0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2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2019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春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万科天空之城工地,因工程问题与被害人随明明发生纠纷并且推扯,李某春用一根钢管打伤随明明的右手小臂。经鉴定,随明明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李某春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李某春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李某春已赔偿被害人随明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辩护人并向法庭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春已赔偿被害人随明明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春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春已赔偿被害人随明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事出有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春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详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294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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