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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班某犯盗窃罪案,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1-0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班某犯盗窃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班某与何某(另处理),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六队东园路附近,由被告人班某独自撬门进入被害人胡某1、乔某1位于东园路二街37号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万余元、首饰若干、面值为11720.35元的旧版人民币一批以及旧粮票33张。盗后,被告人班某携赃与何某离开现场。其后,被告人班某将部分赃款赃物交由何某保管,使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黑色小轿车。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班某、何某在广西田东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班某处缴获了上述小轿车一辆和人民币4000元,在何某处缴获上述被盗的面值为11720.35元的旧版人民币一批以及旧粮票33张。

  公诉机关以: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关于涉案的首饰和粮票,没有经过相关的物价机构鉴定,其价格应不予认定。2.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所盗数额已接近数额巨大,且有累犯情节,故该量刑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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