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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张某全等犯故意伤害罪案,成功获得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10-2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某全等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全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全等、同案人徐某根、陈某(均另案起诉)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附近,因故持玻璃圆盘、铁铲等工具合力围殴吴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外伤致左面部缝合创及划伤、左额部头皮挫伤、左肩部擦伤;缝合创及划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锐利物品作用特点;头皮挫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点;面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为16.1㎝,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全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全的辩护人,为其提供专业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全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全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张某全有自首情节。3.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4.被告人张某全此前没有违法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全判处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等无视国法,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全、范展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全等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有过错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全等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全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全等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展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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