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成功辩护策略和要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4-07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作为盗窃罪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达到被告人受到较轻或免除刑罚制裁的目的。一般地,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应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1、关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所谓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是指被告人具备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
(1)被告人盗窃时系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盗窃时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聋哑人或盲人的。《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系盗窃未遂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告人系盗窃从犯或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有些盗窃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区分主从犯或区分主从犯不准确的,律师应从被告人在盗窃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分析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
(6)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主动投案的、符合自首条件的,往往不是辩护的重点。律师更多的是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那些“视同自动投案”的情形进行着重研究和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条件。
(7)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劝解被告人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8)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所谓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各种事实情况。一般包括:
(1)犯罪动机。被告人如果不是以贪图钱财和享受为目的,而是因生活困难所迫或因支付不起巨额教育、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引发盗窃案件,可酌情从轻。
(2)犯罪手段。如果被告人是因见财起心、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相对于有预谋的盗窃而言,可酌情从轻。
(3)犯罪后果。如果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既未形成损失,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酌情从轻。
(4)退赃和退赔表现。如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退赃、退赔的,可酌情从轻。
(5)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被告人如果在犯罪前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一贯表现较好,其行为是初犯或偶犯,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6)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果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认罪态度较好的,可酌情从轻。
(7)被告人的悔改表现。如果被告人归案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积极悔改的,可酌情从轻。
(9)社会影响。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对于有些特殊案件反而引起社会同情的,可酌情从轻。
【来源:法案聚焦、转自: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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