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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罪的成功辩护的要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4-0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研究盗窃的犯罪事实,关键是从案件的证据入手。盗窃的证据分析一般包括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参与人数、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盗窃次数、盗窃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等。它既指某次盗窃行为的基本事实,又指多次盗窃的事实。对于起诉书指控只有一起盗窃事实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要着重注意的是盗窃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对于起诉书指控有多起盗窃事实的案件,辩护律师既要注意每次盗窃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还要着重关注盗窃次数,看其是否与被告人实际的实施盗窃次数有出入。在共同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参与共同盗窃的次数是律师辩护的重点。

  只有凭充分确凿的证据以及控方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一致吻合,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此,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真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善于利用控方证据之间的矛盾和漏洞,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从而达到法官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予采信,这是律师辩护的主要目的。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被盗物品及其数量的认定,要结合失主的报案材料、购物凭证、被告人的口供、同案犯的供述、销赃人或买赃人的口供或笔录以及案件其他证人的证词等进行比照分析判断。如果所有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了同一事实,那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据之间出现不一致或矛盾,则应对被盗物品及其数量提出质疑。如果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出入,则应认定指控证据不足。

  2、对于一个被告人从事多起盗窃行为的案件,应认真审核每一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由于作案时间跨度比较长,有时甚至前后数年,仅凭被告人的记忆所作的口供,其真实性很难确定。这就要从原始的报案材料以及赃物的去向等方面综合判断。人的记忆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被告人对发生很久以前的案件的细节陈述得相当清楚具体,那就有些不合常理。为此,辩护律师要大胆合理怀疑这些口供的真实性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去探求案件的真实面目。

  3、在有些共同盗窃犯罪中,特别是一些团伙犯罪,如果涉及到盗窃次数较多时,同案犯之间的口供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有些口供之间的不一致对受委托的被告人有利,律师应抓住庭审质证的重要环节一一对质,当庭将相关矛盾证据予以展示,以此获得法官的认同。

  4、律师在辩护中还要善于利用同一证人和同一被告人之间前后几次证词或供述不一致,对控方证据体系进行辩驳,以达到推翻部分被指控盗窃事实的目的。

  5、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案件中的有些事实存在疑问和证据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形,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充分利用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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