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4-07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传统财产类刑事犯罪领域中,盗窃犯罪在审判实践中比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更为常见。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盗窃罪辩护的研究和经验,对盗窃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进行研究总结,以便大家参考学习。
一、盗窃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
1. 盗窃罪客体要件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盗窃的对象不仅为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电信号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 盗窃罪客观方面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在作案时主观上认为自己属于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现或者注视,也不影响其盗窃罪性质的认定。
此外,本罪的客观方面还可表现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
3. 盗窃罪主体要件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 盗窃罪主观方面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 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针对不同地区而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一般标准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盗窃罪一般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正文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二)广东省关于盗窃罪立案标准: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对广东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 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四章第六部分对盗窃罪的量刑刑格做了更细致化的规定,具体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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