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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31

  侮辱、诽谤犯罪属于传统型侵犯他人人格的犯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自诉的经验,总结出侮辱、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犯罪,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

  侮辱罪、诽谤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犯,并有侮辱、诽谤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在客观表现方面,侮辱罪和诽谤罪有所不同。侮辱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行为,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以粪便泼人、强迫他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或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只有他人在场,被害人的名誉才会受到伤害。“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与侮辱罪类似,诽谤罪也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这种行为不一定公开的指明对方姓名,但是只要从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内容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侮辱罪、诽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虽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如当众扯光被害人的衣服;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当众向被害人身上泼粪便;给被害人脸上摸黑灰、挂破鞋并游街示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刺激而自伤、自残或者自杀;侮辱、诽谤执行公务的人员、外宾,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四、侮辱罪、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侮辱罪、诽谤罪的司法实践:

  自互联网在我国普及发展,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的更是常见。杨勇猛侮辱、诽谤案案情介绍:2008年3月,杨勇猛与闫德利在北京认识后恋爱同居。其间,杨勇猛用相机拍摄了闫德利裸照和两人的性爱视频。2009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并要求杨勇猛将裸照及视频删除,闫家人亦反对两人继续来往。

  同年8月,杨勇猛将闫德利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制成宣传单,两次来到闫德利原籍,以闫德利的居住地为中心向周围散发,对闫德利及其家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之后,杨勇猛在互联网上申请QQ号码、开通博客、登录贴吧,以闫德利的名义将裸照、性爱视频截图和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并编造闫德利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当“小姐”卖淫、患有艾滋病等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杨勇猛还公布了自己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德利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杨勇猛还用两个手机号码以闫德利名义多次向闫德利的亲朋等人发送闫德利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

  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露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一审判决中,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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