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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陈某茵涉嫌盗窃罪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2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茵父亲陈廷能的委托,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律师为陈某茵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盗窃罪辩护律师依法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茵,听取犯罪嫌疑人陈某茵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未满18周岁,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盗窃的赃物已经被缴获,嫌疑人愿意退赃退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为使被告人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对其不予批捕。为避免对陈某茵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特向贵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敬请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某茵,女,汉族,2002年7月30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于2019年5月17日早上七点左右在所居住的公寓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经本律师会见了解,2019年5月15日晚七点到八点期间,嫌疑人正常到番禺区“颜指美”美甲店(以下简称“美甲店”)进行美甲。当时美甲店老板在二楼帮另一个客人服务,故让嫌疑人上二楼等待。嫌疑人上楼后不久,美甲店老板下了一楼,嫌疑人故跟着老板下一楼,在下楼过程中,看见放置美甲工具的桌面上放置一枚戒指,嫌疑人走到楼梯中转台时折回将戒指取走,并告知老板一小时后再来。

  嫌疑人盗窃上述戒指后到一个金银器具的商铺变卖,变卖价款450元。两日后被公安机关在居住公寓抓获。

  二、关于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的法律意见:嫌疑人盗窃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

  (一)据嫌疑人供述,在美甲店所盗窃的戒指后在金银器具商铺变卖仅得变卖款450元,且经鉴定后,该戒指的市场价值为1880元,嫌疑人盗窃的数额不大,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嫌疑人虽然后多次盗窃行为,但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其已记不清具体时间,如前两次的盗窃时间在2018年7月30日前,则嫌疑人未满16周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嫌疑人不构成多次盗窃,不构成盗窃罪。

  即使嫌疑人进行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鉴于嫌疑人现仍未满17周岁,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程度较低,社会阅历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二)嫌疑人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希望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嫌疑人出生于2002年7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2019年5月15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被羁押时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嫌疑人自归案以来,如实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嫌疑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希望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嫌疑人被控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嫌疑人在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机关控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带领和指示公安机关到变卖涉案戒指的商铺,将涉案的戒指取回。嫌疑人配合对受害人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对嫌疑人从轻处罚。

  (四)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

  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其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被告人系偶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并且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综合以上情节,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鉴于本案嫌疑人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本律师认为,在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为使嫌疑人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检查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对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一)嫌疑人涉嫌的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案中,涉案的戒指放置于公共场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嫌疑人突起犯意,且嫌疑人一直认为该戒指为银戒指,变卖款为450元人民币价值不大,可见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检查院慎重适用逮捕的措施。

  (二)2019年4月15日嫌疑人进行了小肠梗塞腹胀痛开腹手术,仍未痊愈,应当有适宜的疗养条件及环境。

  嫌疑人出生在农村,年纪较小就外出来广州务工,每月工资仅两千多元,没有保护自己及按时吃饭作息的意识,导致小肠梗塞,输卵管囊肿等疾病,2019年4月15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人民医院进行了小肠梗塞腹胀痛开腹手术,医生建议休养半年,至今腹部仍有渗血及时常疼痛,应当有亲人在身边给予更好的照顾和关心。

  (三)嫌疑人的家属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可以传讯,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陈某茵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县,家庭贫寒。父、母亲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母亲体弱多病。需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精神上的关爱和经济上的支持。作为家庭的主要支柱之一,陈某茵被羁押在看守所 的消息传到家里时,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了不使整个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应对陈某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陈某茵在广州有固定的住处,其家属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可以传讯,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为避免对陈某茵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对其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望贵单位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家庭及其自身的特殊情况,请求对陈某茵不予逮捕。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单位予以采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朱明利、陈雨凡

  二零一九年五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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