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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某亮涉嫌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取保)-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2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余某亮的委托,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陈雨凡律师为余某亮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刑事辩护律师依法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余某亮,听取犯罪嫌疑人余某亮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余某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即使嫌疑人具备构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但本案或因涉案的铝皮较少,涉案的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盗窃罪。即使构成盗窃罪,鉴于涉案的铝皮已经全部被公安机收缴,属于盗窃未遂且嫌疑人无任何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系偶发性案件,可以对其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为避免对余某亮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特向贵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敬请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余某亮,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于2019年8月19日早上六点左右在白云区岭南新世界的一个工地被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派出所以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当天被刑事拘留并送至广州市白云看守所羁押至今。

经本律师会见了解,2019年8月18日,嫌疑人的老乡朱某伟致电嫌疑人告知:案外人(铝皮卖家)欲将一些废弃的铝皮卖给朱某伟,因废弃的铝皮较多,故约上嫌疑人一同前往收购、搬运案外人拟出卖的废弃铝皮。嫌疑人会同其老乡朱某伟于2019年8月19日凌晨五点三十分钟到岭南新世界即涉案地点将案外人拟出卖的废弃的铝皮搬运至朱某伟的三轮车上。刚搬运废弃的铝皮五分钟左右,工地的保安过来询问情况,案外人见状迅速逃跑。保安见状报警,后嫌疑人遂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 关于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

(一)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嫌疑人在广州收废品已经多年,以收购废品后转卖的差价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之一。2019年8月18日,嫌疑人接到其老乡的电话,叫其2019年8月19日一同前往岭南新世界收废铝皮,废品所卖的钱二人平分。嫌疑人没有多想,第二天一早便与其老乡朱某伟一同前往涉案地点。涉案地点系一个基本完工的工地,案外人出卖的铝皮系长宽、大小不等,被切割后的碎边角料。嫌疑人仅以为是与其老乡一同前往收废品,对出卖人是否具有盗窃的意图不知情。而且,法律不强人所难。由于收废品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毋需对废品来源的合法与否进行甄别,且铝皮属于常见的废品种类,所以我们无法苛求长期从事收废品工作的嫌疑人具有很高的注意义务能有效甄别废品来源的合法与否。可见,本案嫌疑人对于其前往涉案地点收废品的行为主观上由始至终都以为系前往收废品,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亦难以要求其甄别出废品来源的合法与否,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二)嫌疑人盗窃数额不大,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据嫌疑人供述,当时搬上三轮车的废铝皮约一百斤左右,根据铝皮收进来以后卖出的废铝皮市场价约为8至10元每公斤。涉案的铝皮价值约为500元左右。且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没有进行二次销售没有任何获利。可知,嫌疑人涉嫌盗窃的金额较小,甚至可能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数额。

(三)嫌疑人正在装载涉案铝皮时即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嫌疑人涉案即使到达刑事立案的标准亦属于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刑事处罚。

嫌疑人自始至终均认为自己在进行正常的收废品行为。嫌疑人在2019年8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机关控制后,积极配合调查。就本案而言,涉案的铝皮仍在搬运的过程中并未完全置于嫌疑人的控制下即被公安机关控制,即使被认定为犯罪也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的解释规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三、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

(一)嫌疑人涉嫌的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案中嫌疑人是受其老乡的安排到此地收废弃的铝皮,其从不知道涉案铝皮的性质,也未参与出卖人与其老乡的协商谈判。涉案的铝皮价值约500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小。从主观上看,嫌疑人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恶性,仅是履行日常的收废品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嫌疑人涉嫌的铝皮的价值不大,且即使构成犯罪也存在犯罪未遂及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本案而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

    嫌疑人平生遵纪守法,在广州务工期间勤勤恳恳,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嫌疑人都深得邻居和同事的赞赏,而且在其当地务农期间亦表现良好(有当地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再犯的可能。

(三)嫌疑人年事已高,应当有亲属在身边予以陪伴和照顾。

嫌疑人现年53周岁,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随着年龄的增长,嫌疑人日渐显得力不从心,应当有亲属陪伴和照顾。

嫌疑人父母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需要犯罪嫌疑人精神上的关爱和经济上的支持。余某亮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消息传到家里,给年迈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本律师认为,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了不使整个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并结合本案的情节应当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四)嫌疑人的家属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可以传讯,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嫌疑人余某亮在广州有固定的住处,其家属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可以传讯,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也不会毁灭相关证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为避免对余某亮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对其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余某亮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望贵单位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家庭及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准予余某亮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单位予以采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陈雨凡律师

 梁伟志实习律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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