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辩护实务 > 人身财产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黄某全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某全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担任黄某全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全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定性无异议。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黄某全在案发后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黄某全系金虎的雇员是被金虎叫去案发现场的,原因是金虎的妹妹金花被打,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本案被告人黄某全在此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念其出于与金虎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且考虑其为义所驱且没有持械斗殴,社会危害度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黄宝金适用缓刑,使其回归社会,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4.本案被告人黄宝金虽在寻衅滋事一案以前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应对黄某全从重处罚,请法庭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黄某全系从犯,并且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且黄某全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度不大,符合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庭酌情对黄某全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