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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龙某壮等非法拘禁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龙某壮非法拘禁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为追讨债务,纠合被告人龙某壮、谭某健与“阿桼”(另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34号西秀园北排12号门口,向被害人洪某1及其妻子简某索要欠被告人邓某人人民币6万元、欠被告人孔某勇人民币9万元债款未果,便使用殴打和恐吓的方式,将两被害人拉上被告人孔某勇驾驶的粤J×××××小汽车。随后,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龙某壮、谭某健等人将被害人洪某1、简某带至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村利丰大道段旁无名小路,被告人骆某胜赶至现场。期间,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等人以殴打被害人洪某1(经鉴定,洪某1属轻微伤)、要求被害人简某脱下外套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筹钱还债。至2018年1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洪某1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给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每人人民币二万元后,由被告人邓某人、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等人将两被害人带至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亚运城附近释放。事后,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给予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等每人好处费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龙某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拘禁的事实无异议。

  广州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龙某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龙某壮在本案中是从犯;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龙某壮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人、孔某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勇、龙某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壮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人、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部分的,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邓某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孔某勇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龙某壮、谭某健、骆某胜分别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粤J×××××小汽车、粤T×××××小汽车并非专门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工具,故在本案中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128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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