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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廖某某寻衅滋事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廖某某寻衅滋事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8〕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焱林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怡东大酒店星钻KTV喝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1等人发生争吵,陈某1被廖某某的朋友打了一耳光,之后双方到了停车场再次发生冲突,继而互殴,被告人廖某某与同案人将陈某1、陈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蓝色海岸水会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廖某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某某没有主动引起冲突,只是为了帮助朋友而实施本案行为,是从犯;2.本案冲突是由被害人陈某1挑起,且是由陈某1先动手殴打被告人一方人员,故本案的被害人具有过错;3.被告人廖某某是初犯,现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8万元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积极直接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不认定为从犯。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一方先在电梯口殴打被害人一方,后双方又在停车场发生冲突,现无证据证实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某某是从犯、被害人存在过错以及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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