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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江庭剑非法拘禁罪案(轻判)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江庭剑非法拘禁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何健强、施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被告人何健强受“龙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澳门赌场看管被害人鲁某并索要债务,次日伙同被告人施博将鲁某从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带至珠海市魅力酒店门口,将鲁某交给被告人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看管。同年2月8日至2月12日,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先后将鲁某带至斗门、坦洲等地看守,向鲁某索要债务,同年2月12日收取鲁某人民币1万元和手机等物后将其释放。同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将江庭剑、蔡锦运、江庭柱抓获,次日将江复政抓获。同年4月24日、5月5日,公安人员先后将何健强、施博抓获。归案后,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何健强、施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江庭剑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对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何健强、施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何健强、施博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处。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何健强、施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庭剑已赔偿被害人且被害人对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江庭剑、蔡锦运、江复政、江庭柱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广州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为江庭剑提出辩护意见:江庭剑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没有殴打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庭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详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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