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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何某某等寻衅滋事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何某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何某某得以轻判。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认为何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何某某发表辩护意见:指控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何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指控何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详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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