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人身财产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陈某某聚众斗殴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陈某某聚众斗殴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竺某某因微信聊天的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相约于2017年10月22日凌晨l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某小学门口见面。随后,双方均纠集多人至上址引发打斗。期间,陈某某纠集的多人对竺某某纠集的刘某、罗某、廖某进行殴打,且其中一名男子用砍刀欲砍竺某某但因包某阻挡而砍伤包某的左面部。经鉴定,包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竺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刘某、罗某、廖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同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