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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陈某宝寻衅滋事罪案(缓刑)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陈某宝寻衅滋事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12月8日,大埔县西河镇上黄砂村公共服务站门坪工程经村两委会议决定由黄砂实业有限公司的卓某施工。被告人陈某宝为此感到不满。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宝以村里的工程没有优先考虑本村人来做为由,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停放在公共服务站门坪,并吩咐其儿子陈某7驾驶一辆负载着挖掘机的拖车停放到该门坪,以此来阻拦施工。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宝以上黄砂的工程,要照顾本村人为由,拒绝将停放在公共服务站门坪的拖拉机开走。后经上级政府的协调,被告人陈某宝才于12月11日将停放在该公共服务站门坪的车辆开走,致使工期因受阻而延误三天。2018年2月4日,西河镇上黄砂村集体所有的吉流电厂附属工程又由黄砂实业有限公司的卓某取得施工权,被告人陈某宝为此感到不满。被告人陈某宝以该厂附属工程施工需占用塘坑村民小组的地方为由,召集村民陈某2、陈某提、张某等人到吉流电厂阻拦施工。到达吉流电厂后,被告人陈某宝提出吉流电厂围墙内的门坪是塘坑村民小组的,要求上黄砂村委必须要把地方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继续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6叫其儿子陈某7驾驶铲车到吉流电厂,并说不停工就把施工的混凝土铲掉。为此,上黄砂村委被迫要求施工方停工,造成吉流电厂门坪铺设的水泥未铺平硬化后呈凹凸不平状,以及施工方因被迫停工而造成已搅拌好的2.5立方米混凝土浪费。该工程停工带来的二次施工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880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5立方米混凝土价值人民币1125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7005元。2018年4月10日,大埔县西河镇上黄砂村吉流电厂附属工程准备继续施工时,被告人陈某宝提出吉流电厂门坪陈某8种植柚子树的地方系属塘坑村民小组为由,用拖拉机运载二车泥,堆放在吉流电厂门口,推平后在此种上柚子树,以达到阻拦施工的目的。后经上黄砂村委的调解,被告人陈某宝才同意将柚子树铲掉,吉流电厂的附属工程才得以继续施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宝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且公诉人还当庭提出了可以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某宝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宝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损失,属偶犯、初犯,家庭情况特殊等为由,提出了请求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宝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详见: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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