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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获得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9-2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9年3月7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越秀区东风中路时代地产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发动车辆时,碰撞被害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伤情达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群众报案后,执勤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涂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0.6mg/100mL。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涂某某向被害人周某赔偿人民币叁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所致交通事故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在停车场内启动车辆准备离开时致被害人受伤,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书面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查获经过,被告人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涂三毛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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