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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刘艺时间:2020-03-23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解析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道路

  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①追逐竞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故追逐竞驶不要求行为人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的目的,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构成,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②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非身份犯,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理论上并不存在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可以理解为是对危险的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须见到行为可能甚至一定会存在造成出现法益受到侵害结果的危险,在行为上听任放纵,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或者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或侥幸心理。同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行为,因此, 只要行为人有此行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

  4、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①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②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③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④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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