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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交通肇事罪中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法律地位、异议处理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刘艺时间:2020-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左右,而决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的经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的认定进行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对于其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哪一类法定证据类型,实践中主要分为这几类: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公文书证。

  鉴于交警大队不属于鉴定机构但出具的认定书各方面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作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定性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据此可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当然地作为定案依据,仍需经过质证程序,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能仅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责任,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文书,其标准往往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要求,对于此类证据,法院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对此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的行使及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应当制作《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载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重新调查、认定的指导意见。《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应当随同复核结论一并送达原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重新调查、认定,并对《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另行编号,并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办案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报告,随同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规定追究原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一) 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

  (二) 经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的;

  (三) 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三、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程序

  事故当事人可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作为复核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维持原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决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或证明,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需要注意:在交通事故认定处理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仅限事故当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门不予受理。以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不服认定书,只能通过申请复核解决。

  本文参考:《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研究》蚂蚁刑辩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主责,就必须追究交通肇事罪?》马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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