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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务】律师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刑事辩护是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所选择的辩护思路、方向和角度从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利辩护。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需深刻剖析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应层层递进思考:

1、是否构成此罪

根据两阶层体系从客观构成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主观违法阻却事由分析,其中违法阻却事由与危害结果的运用与分析是交通肇事罪的辩护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律师需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

2、量刑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应适应何种量刑标准呢?交通肇事罪主要为三类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刻剖析当事人的行为严格适用量刑档次做好罪轻辩护,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是辩护的重点。

3、法定量刑情节

运用法定量刑情节即从轻、减轻、免除等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不要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应从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各个方面考虑,综合辩护作出最优选择。

【典型案例】

沈某某启检诉刑不诉[2018]14号

[案件情况]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7年3月4日18时许,驾驶浙C2****号轿车载妻子从家中出发至本市北新镇亲属家,沿3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北新镇革命河桥路段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其驾驶的轿车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由被害人陆某某(殁年63周岁)推行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致陆某某跌地受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即下车报警,救助被害人,并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投案。被害人陆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启东市人民调解委员与被害人陆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在保险理赔之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检察院观点]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律师观点]初犯、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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