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交通肇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刘艺时间:2020-03-10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只有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才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有三个定罪量刑的档次,每个档次的严重情节不同。具体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二)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该处逃逸的真实含义为:
①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
②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救助受害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自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这种不作为的犯罪实际上是遗弃罪。
③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但其后的逃逸行为在主观上则是出于故意,即具有故意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追究的意图。
④逃逸非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实为法定刑的升格要件即加重情节,即在行为人需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逃逸才构成本罪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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