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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王红伟交通肇事罪案(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王红伟交通肇事罪案,经过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获得缓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8月2日12时6分许,被告人王红伟驾驶粤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着李某、肖某、邓某1、邓某2、周某等五人)沿S43广珠西线高速由广州往中山方向行驶。当其行至S43广珠西线高速37KM路段中间车行道时,该车辆左后轮因胎压异常导致爆胎,王红伟驾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使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道路右侧混凝土防护栏后侧翻,导致乘车人李某被抛出车外后,李某被压于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身左侧下,造成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肖某和邓某1受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红伟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王红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红伟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后,积极促进和解赔偿,促成被告人与家属达成刑事谅解,当庭提交如下证据:补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红伟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邓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邓某1的谅解。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王红伟有自首情节;3.其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死者家属获得足额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4.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是全家的经济来源。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红伟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结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伟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红伟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依约赔偿了其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红伟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在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详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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